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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关于进一步加快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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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频道: 大气治理关键词: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山西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进一步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监测评估,切实发挥超低排放环境效益,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日前山西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进一步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监测评估,切实发挥超低排放环境效益,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改造责任

    根据《关于推进我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实施方案》(晋环大气〔2019〕128 号),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独立球团企业、有烧结(球团)或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企业均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各有关企业要积极承担起超低排放改造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快改造步伐,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并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二、严格判定标准

    各市要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严格把关,以钢铁企业完成监测评估并经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山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作为判定标准。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接受企业备案时,应对申请备案企业进行现场检查,8 月 30 日前将已备案企业监测评估资料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示,后续备案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其中,钢铁联合企业要按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的通知》进行公示。

    三、强化环境监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执法、监测及有关专家对辖区内纳入超低排放改造范围的钢铁企业开展全面执法检查,核实企业生产状况、超低排放改造情况、满足山西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情况、监测评估情况、备案情况。实施分类处置,对停产企业,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前不得投入运行;对在产企业,未达到山西省地方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2249-2020)》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并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措施,其中,对已备案企业不能稳定运行的取消备案;对未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三项备案的企业,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范围,从严执行停限产措施,并限期完成整改。请各市填报《山西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 8月 30 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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